司法院院字第85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5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5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6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19、1140、1144 条 ( 19.12.26 ) |
妻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条继承夫之遗产,即属妻之所有,带产出嫁,并无何种限制,至无嗣之寡媳及其收养之子女,关于其翁姑之遗产,依民法第一一四零条并无为其夫或为其养父母代位继承之权,但得依民法第一一四九条酌给遗产。又女子之于父母,依法固应负扶养义务,惟其扶养应以其私人之经济能力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