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9 页 | |
刑法上亲属之范围与民法所定不同,在未修改以前,凡未嫁之女或孀居之妇,与依刑法所定四亲等内之宗亲相和奸者,均应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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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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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亲属之范围与民法所定不同,在未修改以前,凡未嫁之女或孀居之妇,与依刑法所定四亲等内之宗亲相和奸者,均应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