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6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4 页 | |
县保卫团法第五条第五款所称之学校,系指依教育行政法规所组织之学校而言,如民众学校合于法规之组织,则其肄业之学生,自应认为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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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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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保卫团法第五条第五款所称之学校,系指依教育行政法规所组织之学校而言,如民众学校合于法规之组织,则其肄业之学生,自应认为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