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8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5 页 | |
拦途掳人转卖他处,其拦掳行为仍属营利略诱之一种手段,应视被掳人是否妇女抑为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及有无移送出民国领域外之情形,依刑法妨害家庭罪及妨害自由罪各条分别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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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5 页 | |
拦途掳人转卖他处,其拦掳行为仍属营利略诱之一种手段,应视被掳人是否妇女抑为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及有无移送出民国领域外之情形,依刑法妨害家庭罪及妨害自由罪各条分别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