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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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2 页 | |
民事诉讼法系根据三级三审制之原则制定,并无事物管辖之规定,故在新法施行后,法院组织法未施行前,就新法施行法第二条另定办法以资救济,核与新法所定各种程序不生影响,因之地方法院依据该办法虽有第二审管辖权,其关于上诉及抗告程序仍应适用新法,至新法施行前依旧法所为之缺席判决,于新法施行后,仍得依旧法而为诉讼行为者,依新法施行法第七条既系限于声明、窒碍,则其他诉讼行为因无明文规定,当然适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