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0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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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7 页 | |
依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条,该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及商会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委员如经准予退职,致有缺额,自可由候补委员递补,倘无候补之人,或虽有而不敷递补时,则应依原选举程序补选执行委员,在第一次改选时期,若原执行委员全体或多数退职,应先递补或补选足额后,再依改选程序办理,不得另为筹备复行最初之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