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2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2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8 页 | |
案经第一审判决,对于罪刑并无异议,既经被告上诉,虽卷宗焚失,应仍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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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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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第一审判决,对于罪刑并无异议,既经被告上诉,虽卷宗焚失,应仍由第二审法院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