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10 页 | |
检察官对于呈诉不服案件,于辩论中得以言词陈述理由,故送审时如已以检察官名义声明上诉,虽未加附理由,并不违法。
←司法院院字第9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10 页 | |
检察官对于呈诉不服案件,于辩论中得以言词陈述理由,故送审时如已以检察官名义声明上诉,虽未加附理由,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