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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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18 页 | |
(一)各县保卫团之编制,关于总团区团及甲牌等长之人选,应以县长、区长、乡长或镇长及闾长兼任,在县保卫团法第四条有明文规定,至副长人选,除总团之副长依同法第六条第二项须由总团长聘任外,其他副长,遇有增设之必要时,应委何人既无明文,则总团长尽可自由选任,并不以副乡镇长为限。
(二)保卫事项,依乡镇自治施行法第三十条,为乡镇长应执行事项之一,如执行不力,本可依法罢免,不必专就甲长而谋补救,至副甲长人选,依上项说明,既应由总团长自由选任,则其不能胜任时,自可由总团长撤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