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 页 | |
除共产党人自首法第五条所规定之人犯保释应依同法第六条呈经高等法院核准外,其馀自首依同法第七条向法院或他官署均得为之,不限于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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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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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共产党人自首法第五条所规定之人犯保释应依同法第六条呈经高等法院核准外,其馀自首依同法第七条向法院或他官署均得为之,不限于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