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5 页 | |
院字第七百七十一号解释,系对被诬告人在普通法院限制其声请再议之权,与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第五条渺不相涉,依该条规定,关系人既有起诉权而被诬告人与诬告事件又不能谓无关系,被诬告人自得据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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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5 页 | |
院字第七百七十一号解释,系对被诬告人在普通法院限制其声请再议之权,与上海公共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第五条渺不相涉,依该条规定,关系人既有起诉权而被诬告人与诬告事件又不能谓无关系,被诬告人自得据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