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1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配偶为禁治产人第一顺序之监护人,虽为法所明定,但其权利显与禁治产人利害相反时,自应以次位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