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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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3 页 | |
(一)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施行以外,外国教会在内地绝买之土地,依该章程第六条所定,固应以永租权论,但中国人若向外国教会购买此土地,应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从其性质,得认为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列之所有权为移转之登记。
(二)外国教会依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一条租用土地,仅发生租用关系,该土地之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外国教会若将此土地租用关系移转于中国人,应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条为租借权移转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