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附带民事诉讼虽经移送民事法院,亦与刑事诉讼同其管辖。

  (二)本案系由地方法院管辖,其上诉部分虽在千元以下,亦应由高等法院受理 。

  (三)民诉法第五四二条之讯问,当事人不得委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