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违反营业税法科处之罚锾,除按照司法机关依财务法规科处罚锾支配办法第三条移送当地该管财务机关之六成外,其馀四成充作司法机关办公费之用,自不在司法印纸规则第六条第六款应贴用司法印纸之列。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违反营业税法科处之罚锾,除按照司法机关依财务法规科处罚锾支配办法第三条移送当地该管财务机关之六成外,其馀四成充作司法机关办公费之用,自不在司法印纸规则第六条第六款应贴用司法印纸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