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0 页 相关法条:水利法 第 3 条 ( 31.07.0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水利法第三条(来文误为第二条)但书所称天然水道,系指天然形成之水道而言,其经天然形成后加以人工者,仍不失为天然水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5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30 页 相关法条:水利法 第 3 条 ( 31.07.0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水利法第三条(来文误为第二条)但书所称天然水道,系指天然形成之水道而言,其经天然形成后加以人工者,仍不失为天然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