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289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0号解释》
院解字第2901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专卖条例所称私盐,在该条例第六条设有列举规定,单纯收储食盐并无处罚明文,来文所列人民家内存储食盐,虽无单照及贫民妇孺在地面检取力夫背盐时包内溢出之盐粒留为自食,均不在处罚之列,至力夫扫取灶商或盐场官仓运盐包内脱落盐粒被人践踏与土混合而成之灰土,如合于同条例第二条所定之成分积零为整,私自售卖,依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应适用售卖私盐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