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耕作地在春秋两季各有收益,而于收益后各为次期作业之开始者,其每一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均为民法第九百二十五条所称之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