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6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9、210 条 ( 24.01.01 )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第 3、4 条 ( 34.04.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所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对于特种刑事案件不得直接移送法院审判。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三款所指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在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已有列举之规定。
(三)县政府以下警察局长警察队长以下官长皆为司法警察官,各局队所属之警长警士皆为司法警察,至乡镇保甲人员并非司法警察官,亦非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