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7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7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公务员因案判处无期徒刑经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者,关于褫夺其为公务员之资格,依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应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其本于原任职务经正式任命所颁发之任命状,除任命日期在裁判确定以后者,当然应予注销外,如任命日期在裁判确定前,自属不应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