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8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充任县中心学校校长,聘请县党部干事某乙为该校教员,因某乙生活困难,另编伪名将报领薪粮作为某乙津贴,关于另编伪名报领薪粮之行为,自应成立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于其职务上所掌公文书之罪。至学校对于教员本应支给薪粮,亦即为教员所应得之报酬,某乙兼任教员,纵应受不得兼领薪粮之限制,但既实际执行教员之任务,其兼领薪粮祇属违反行政上之禁令,究与支领干薪得有不法之利益者不同,某甲将报领之薪粮移作某乙津贴,即难谓系图为第三人之不法所有或对于主管事务图利第三人,除其处置失当应受行政上制裁外,尚不构成惩治贪污条例之侵占或图利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