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296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2963号解释》 院解字第2964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经由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改处被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无庸再送最高法院覆判。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