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29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2964号解释》 院解字第29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8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覆判确定之刑事案件如合于减刑办法上减刑之规定,依该办法第四条,应由最后审理事实之覆判法院以裁定减刑。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