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6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9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4、33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乡会组织调解委员会办理民刑事调解事项,并无法令根据,如其从事调解有胁迫或诈欺等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者,自应分别情形负相当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