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3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33 条 ( 34.04.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军法承审员为军法人员,其转任司法官应依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办理,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款所谓各县承审员,自不包含军法承审员在内。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3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33 条 ( 34.04.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军法承审员为军法人员,其转任司法官应依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办理,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款所谓各县承审员,自不包含军法承审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