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条所谓利害关系人,系指于结婚之撤销有法律上正当之利益者而言,各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配偶为利害关系人固不待言,当事人之亲属或家长如撤销结婚,即可免其扶养义务者,亦为利害关系人,至当事人之监护人,不能认为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