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邮局雇用之运邮汽车司机,非邮政法第二十九条所称之邮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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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邮局雇用之运邮汽车司机,非邮政法第二十九条所称之邮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