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0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0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邮局雇用之运邮汽车司机,非邮政法第二十九条所称之邮政人员。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