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01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12号解释》 院解字第3013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市省各参议员,仅其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若将其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以书面或言词向外发表,仍应依法负责。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