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02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4号解释》
院解字第3025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印度、缅甸、越南、香港等地出差旅费规则第二条所列之舟车费及特别费,均系按实开支,同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谓前条所列各费,照规定数额支用各该当地货币,关于舟车费及特别费部分,自系按照实数支用各该当地货币之义,第二条所列之每日膳宿杂费载有一定数额,所载数额既较同规则制定时国内出差旅费规则所列每日膳宿杂费为低,即应解为各该当地货币之数额,而非国币之数额,第三条第一项所谓前条所列各费,照规定数额支用各该当地货币,关于膳宿杂费部份系指按照前条所定膳宿杂费之数额,支用各该当地货币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