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3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3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5 页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员选举诉讼虽以一审终结,而再审之诉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仍不失为同一审级,自非不许提起。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