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37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03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37号解释》 院解字第3038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6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34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债权人之声请拍卖债务人之土地时,其土地之移转虽非出于债务人之意思,仍应认债务人为出卖人,其土地增值税自应向债务人征收。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