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甲乙丙丁被雇为米行伙友长期担任量米工作,自系职业工人,至应否加入其所从事之同一职业之工会当以是否合于工会法第十二条所定资格为断,惟甲等无论应否加入工会,其与同一职业之工人丙在私法上并无应否免入工会之法律关系,对丙提起请求免入工会之诉应予驳回。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甲乙丙丁被雇为米行伙友长期担任量米工作,自系职业工人,至应否加入其所从事之同一职业之工会当以是否合于工会法第十二条所定资格为断,惟甲等无论应否加入工会,其与同一职业之工人丙在私法上并无应否免入工会之法律关系,对丙提起请求免入工会之诉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