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0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5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3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8 页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33 条 ( 34.04.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相当于荐任职之军法人员非荐任司法行政官,此项人员虽曾在专科以上学校修习法律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并任职二年以上,亦与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不符,自无律师法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之资格。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