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08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86号解释》 院解字第3087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9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财产出卖所得,如不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第二条各款所定免征所得税之列者,同法第九条既定明专以买受人负扣缴所得税之义务,其不依限缴纳税款,适用同条例第十八条各款而为处罚时,自应对于违背扣缴义务之买受人为之,不得因出卖人为纳税义务人予以处罚。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