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解字第308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0号解释》
院解字第3091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或死亡后作成之公证书或认证之私证书,记载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外将其财产分析或赠与者,关于分析或赠与时期之部分,固无公证效力。惟其分析或赠与之时期,法律上并无必须以公证书或认证之私证书为证明方法之规定,如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确为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外分析或赠与之财产,仍不能视为遗产之一部征收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