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09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093号解释》 院解字第3094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1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沦陷区犯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各罪者,于收复后,如不合于收复地区肃清烟毒办法第三条但书所定情形,仍应依法论罪,不能以地方政府未予定期举行烟毒总检查,而为免责之理由。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