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0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1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09 页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3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依其组织法规,既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自与县政府相当,人民不服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之处分,应依诉愿法第三条,比照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省政府提起诉愿,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五八号解释,毋庸变更。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