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0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区长及乡镇长均无拘押人犯之权,其将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系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如系假藉职务上之机会或方法犯罪,即应依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处断。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4、30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区长及乡镇长均无拘押人犯之权,其将刑事嫌疑犯擅行拘押,自系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罪,如系假藉职务上之机会或方法犯罪,即应依第一百三十四条加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