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7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5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接兵部队之班长盗取连长所保管盖有印信而未填发之接兵收据,价卖与中签应征壮丁,用以注销签号,避免兵役,应成立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七款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之罪,适用刑法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