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14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1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承租人价顶之店底、码头,对于其后之承租人,虽得主张此权利,但非经出租人之承认,不得对抗出租人。店房被毁后,此项权利是否存在,应视其与出租人约定之内容定之,店房被炸烧毁,如合于战时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承租人得代为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