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12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2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25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区内当事人原约以伪币给付之债务,在政府规定伪币与法币之比率后,应依此比率以法币清偿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