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曾充伪民团体之职员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尚非不得当选为人民团体职员。

  (二)曾在伪组织治下开业医师,及其他自由职业之技师,非不得加入医师公会及其所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