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3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589 条 ( 19.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田赋征收实物,因仓库不备,无法存储,由经征机关裁给粮票交各大粮户保管者,系属寄托行为,嗣后粮户无粮交出,应依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返还寄托物之诉,如其不能交粮系由于自己之消费,尚应构成刑法上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