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4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定没收之财产,凡因犯汉奸罪所得之财物,及其他原有之财产,均包括在内,不以因汉奸行为所取得者为限,除其财物属予公有应予追缴或应发还被害人者外,均应予以没收。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定没收之财产,凡因犯汉奸罪所得之财物,及其他原有之财产,均包括在内,不以因汉奸行为所取得者为限,除其财物属予公有应予追缴或应发还被害人者外,均应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