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0、112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死亡遗有一妻一妾及妾生之子,如其家别无亲属而妻妾两人均推妾生之子曾经某甲抚育者为家长,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妾生之子即为家长,某甲之妻为家长之直系姻亲尊亲属,某甲之妾为家长之母。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0、112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某甲死亡遗有一妻一妾及妾生之子,如其家别无亲属而妻妾两人均推妾生之子曾经某甲抚育者为家长,则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妾生之子即为家长,某甲之妻为家长之直系姻亲尊亲属,某甲之妾为家长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