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当事人以伪准备银行券之给付为债之标的者,现在自得照伪币与法币之比率,以法币为给付,如有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时,法院应公平裁量,为增加给付或变更其他原其他原有效果之判决,不得以物价折合或按成数给付(参照院解字第三一三五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