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17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7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75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9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仅有审判官一人,遇有应行回避事件,应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办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