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4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6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债权人所提出沦陷前之判决正本,如未宣告假执行,亦未经法院书记官证明其已确定,而因卷宗灭失是否确定又无他法足以证明,自难认为执行名义予以执行,应由法院书记官作成判决正本,向债务人依法送达。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4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6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债权人所提出沦陷前之判决正本,如未宣告假执行,亦未经法院书记官证明其已确定,而因卷宗灭失是否确定又无他法足以证明,自难认为执行名义予以执行,应由法院书记官作成判决正本,向债务人依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