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18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85号解释》 院解字第3186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各种刑事特别法规施行期间,未届满又未经明令废止者,仍应继续适用。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