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96号解释 中华文库 ←院解字第31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196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7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运赋粮船户及承办赋谷加工包商亏欠粮谷,非必有盗卖侵占情事,其无此类情事者,既不属于刑事范围,自难遽依惩治贪污条例治罪,至欲追还该项欠粮,应另提起民事诉讼。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